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对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22-06-02 12: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专业委员会,是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学术性的非营利组织。
第二条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在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的领导下,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及方针政策,遵守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章程的前提下,促进本专业学术的繁荣与发展,推动本专业技术领域的进步,促进人才成长和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条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挂靠在×××单位,秘书处设在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单位。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各业委员会按照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章程的规定和授权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包括: 1. 组织与制定本专业学术技术领域的学科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2. 组织本专业学术技术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普活动; 3.积极参加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组织的国内、国际学术活动;并通过活动组织专家提出科技建议; 4. 编纂学科专著、综述;推荐优秀论文与科普作品等; 5. 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活动,推动科技进步; 6. 开展继续教育与技术培训,发现与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7. 承办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交办的事项; 8. 筹备与召开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与修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等; 9. 决定专业委员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经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授权,可在本专业领域内发展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并由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颁发会员证书。会员条件、会员权利和义务等完全遵照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个专业委员会领导机构设主任1 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2--3人,委员(理事)按学会要求组成。 根据专业委员会的实际情况,可设名誉主任。
第七条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和专业委员会发展需要,可提出申请,经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批准,设学组等分支机构。
第八条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应由本届专业委员会筹备组人员研究提出方案,报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经理事长、会议讨论,提交监事会讨论,确定建议名单,由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批准、聘任。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 在本专业技术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3.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 4. 热爱学会的工作。
第九条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换届,但提前或推迟不得超过1 年,并需经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批准。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任期超过两届,应在选举大会上本人作希望连续担任此项工作的说明报告。
第十条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 执行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的决议; 2. 选举、罢免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3. 制定与审议专业委员会的中长期学科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4. 积极开展学术活动,推动学科发展.
第十一条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应本着民主办会的原则,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一般可结合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会议进行,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2/3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各专业委员会开展的活动、形成的决议、照片,应及时报送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
2014—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