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发表时间:2016-11-01 13:26 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学会财务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辽宁省细胞生物学学会。
第二章 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第三条 财务处为学会财务工作的执行部门、理事长为财务负责人,秘书长协助理事长管理财务日常工作。 第四条 财务人员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工作,负责学会各项资金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 各种财务收支的登记以权责发生制为依据,分项管理,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六条 学会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12月31日止。 第七条 财务工作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程序登记,准确填写登记来源、时间、大小写金额、事由等明细项。 第八条 学会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九条 财务处设置财务总帐及各种明细帐,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书写整洁、登记及时、帐面清楚。设置原始凭证以及各种单据的保管夹,分类整理和永久保管。 第十条 财务处根据学会的收支情况,按季、半年、年编制财务报表。季度报表报秘书长,半年报表分别报秘书长和理事长,年度财务报表分别报秘书长、理事长和理事会。 第十一条 财务处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支票,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第十二条 学会接受财税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学会的财务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财务收入的每笔资金均需如实开具相应收据或发票。 第十五条 财务收入的资金应统一在学会对公银行帐户中保管。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学会财务支出主要范围: (一)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筹资费用; (四)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 财务支出需使用合法票据,如实填写支出报销单,由经办人签字、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领款。 第十八条 支出审批权限为:单笔金额5000元以下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批,单笔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 第十九条学会财务不允许报销“白条”或相当于“白条”的票据,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理事长批准。 第二十条 学会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奖金、福利等人员费用的支出标准需以理事会会议纪要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差旅费管理: (一)差旅费是指学会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二)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实报实销。 (三)住宿费:住宿限额标准为每天350元。在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出差人员在限额内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住宿场所,并凭住宿发票实报实销。 (四)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五)伙食补助: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须严格控制支票和借款的核销手续,支票需在1个月内结账,借款需在3个月内核销。
第五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会要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着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 第二十四条 现金的核算应当日清日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 存款日记账面余额应与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相符。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会购置的单价1000元以上(含1000元)、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内摊销。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分类造册,每年进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清查盘点等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调出、调入、报废等须提出申请报秘书长审批。
第七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会计人员要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学会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须以有关人员办理的手续齐全的有关凭据为依据,不得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影响学会信誉。 第三十条 “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发现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学会账面与银行账面的余额相符。 第三十一条 “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月结清,月底,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必须与总账核对相符会计、出纳要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本人印章,做好对账记录。 第三十二条 出纳员对个人借支未及时还清者,有权催收和拒绝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第三十三条 当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 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八章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三十四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三十五条 学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 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三十七条 会计核算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不得估算、错算、漏算、重算。不得无原始凭证,凭空填制会计凭证,不得凭空编制会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会计核算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口径一致,数字相互衔接。如有变更,应有书面说明。 第三十九条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整洁、易辨认,不得潦草,禁止涂抹,描改挖补、刮擦或消字药水,如发生错误,应按规定的方法更正。
第九章 分会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各分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分会主任委员负责制。由主任委员负责管理本分会的财务工作,各分会的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经过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后,才能纳入总会编制记帐凭单。记帐凭单编制后必须经过复核,才能据以记帐,否则不能据以记帐。 第四十一条 为了加强经费管理,完善报销手续,凡使用学会单据收取费用或使用本分会在学会的分会账户内资金,须遵循学会规定: 1、 凡报销各项费用须列详细明细,凭合法的原始凭证入账,复印件和白条等不合法的单据一律不得报销。 2、 报销手续: 1) 公务和劳务性支出均应取得合法发票报销。 2) 劳务费、专家授课费等报销,必须有签收单据,统一按财务专项规定办理。 3、 预付款和暂借款的规定 1) 因公务预付款而尚未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的,经办人可以办理经费预付和暂借,但预付和暂借的数额应按实际需要确定,并须经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 2) 预付款和暂借款时,经办人须填写借款单一式三份。经办人前次现金暂借款没有结清的,一律不得再次办理暂借款。 3) 经办人在取得正式发票或收据后应及时办理报销。
第十章 发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会使用2种发票:辽宁省财政厅印制的辽宁省社会团会费体统一收据,专门收取会员单位及会员会费;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专门用于开具政府拨款专项资金。 第四十三条 设专人负责发票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帐,按照规定向民政厅报送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及收入解缴情况。 第四十四条 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为存根,不得撕毁,第二联给付款单位或付款人作为凭据,第三联;入帐依据 第四十五条 收据应当逐页连续使用,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戮记,全份留存,不得撕毁; 第四十六条 收到会费款项都要开给对方本收据,字迹要清晰,金额数字不得涂改,并加盖财务公章; 第四十七条 发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发、登记和保管,要有健全的领用手续,都应按编号顺序使用,不得跳号; 第四十八条 禁止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禁止使用非法财政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分类: 1、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 会计账薄类:明细账、日记账、其他会计账薄。 3、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 4、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第五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整理: 1、 会计凭证按月装订,并按日期或顺序排列。 2、 会计档案必须符合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做到齐全完整。 3、 会计凭证装订要牢固整洁,封面书写工整。在凭证上下加其封面和封底,在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年月日、记账凭证起止号,由经办人签章。 第五十二条 会计档案管理期限 1、 会计凭证保存15年。 2、 会计账本保存15年,其中银行日记账保存25年。 3、 会计报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决算表永久保存。 4、 发票保管10年。 第五十三条 学会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具体 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理事会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随国家会计法规制度修改和学会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改时,需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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